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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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转移财产等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

那么,如果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哪些情形仍然构成拒执罪?

一般情况下,判决尚未生效,似乎不存在对判决的“拒不执行”,但如果行为人在判决前就实施了转移财产等行为,且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未来判决的执行,并且最终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明确:

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法院认为,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在浙江永嘉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潘某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期间,自知可能败诉,担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被法院追责,便在审理期间就将自己在银行的定期存款进行转移。在判决生效后,他继续隐匿财产,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将钱款用于履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判决前转移财产,判决后持续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持续的违法状态,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从行为的主观故意方面分析,判决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人往往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的故意。他们清楚自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被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提前将财产转移,这种主观恶意与拒执罪的主观要件相契合。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秩序。

此外,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角度来看,对判决前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是必要的。如果仅仅因为行为发生在判决前就不加以追究,那么将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可能会利用这种漏洞,在诉讼过程中大肆转移财产,使得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是否构成拒执罪不限于时间节点,而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后果以及与后续判决执行的关联性等因素来判断,以确保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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