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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根据此规定,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员工提出离职以后,结合工作交接情况,主动安排员工将未休年假休完。

如果员工此时拒绝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在保留相关证据以后,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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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时,是预告解除,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工作交接往往不需要这么长时间。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工作交接完成以后,加上未休年假天数,确定员工的最终离职日期。

届时要求员工正常提交年假申请单走审批流程,然后按照确定的离职日期签署完全部离职材料,员工后续无需再来单位。而用人单位也借此流程避免了支付200%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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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况不适用于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的情况。

因为被迫离职是即时解除,完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以后就离职了,在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时员工会一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机会安排员工休年假。

以上一般也不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员工的情况。

此时用人单位一般希望员工立刻离开公司,根本不会安排员工再休年假。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先安排员工休年假,再走单方解除流程,也完全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