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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顺义法院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审理了一起关于股东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案件,为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提供了新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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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北京某物流公司,其中张某与李某均为公司股东,各持股50%,李某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然而,自公司2015年12月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向股东通报过公司的经营情况。

2024年4月25日,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分别邮寄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书,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然而,李某在签收申请书后,通过微信发送回函,明确拒绝了张某的查阅要求。

随后,张某向顺义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在庭审中,物流公司方面提出抗辩,认为张某申请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因此无权查阅。

然而,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针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如果案件在7月1日后仍在审理中,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

法院指出,张某作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已经履行了查阅申请的前置程序,说明了查阅目的,并且公司方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或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顺义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物流公司需要提供公司相应期间内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张某查阅或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张某查阅。这一判决在二审中也得到了维持。

此次判例不仅为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提供了新的司法依据,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股东权益的积极保护。未来,这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参考,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在此提醒各位企业股东,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当股东遇到知情权受阻的情况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共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内容综合网络、顺义法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新闻爆料:Zhy_kfhg 商务合作:shunyiqu(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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