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50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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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应包括哪些区域?
孙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6月10日上午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其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公办室下楼欲到停车场取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先生脚下一滑,从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左脚踝受伤。经医院诊断脚踝骨折,孙先生向公司所地劳动和人事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2年10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先生的摔伤事故系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先生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先生不服劳动和人事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一是孙先生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先生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走到驾驶的汽车停车处,是孙先生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先生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先生的工作场所。劳动和人事保障局认为孙先生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又有悖于生活常识。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还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及相互之间的必经区域。若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仅限定为“日常工作地点”“公司安排的工作区域”,既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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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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