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缴费
    • 准备材料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请求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人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详细说明请求无效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书需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 拟无效专利的证书或公告文件:用于明确所针对的专利。
      • 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例如,能证明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公开出版物、网络资源、销售和使用证据等4。
      • 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情况)。
    • 缴纳费用: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费为 1500 元,该费用不可减缓。

  1. 复审委受理立案
    •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会对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请求书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请求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请求的范围是否明确等14。
    • 受理通知:如果符合立案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立案,并将有关文件送达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34。
  2. 提交后 1 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证据(非必须)
    •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但增加的理由和证据会送达专利权人。
  3. (专利权人、请求人)答复通知书文件(非必须)
    •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 期满未答复的,一般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但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一定影响。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4. 复审委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由 3 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 5 人合议组(1 名组长、1 名主审员,3 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1. 复审委发出口头审理通知,指定日期开庭口审(非必须)
    • 如果合议组认为需要进行口头审理,会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
    • 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1. 复审委做出无效决定
    • 合议组在审查和审理的基础上,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分为三种情况: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2. 后续司法救济(如有必要):如果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