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将馆藏图书数字化复制后向读者提供在线阅读(引题)
一公共图书馆因不合理使用数字化服务被诉(主题)
中工网讯 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数字化、在线阅读服务,是否侵犯著作权?10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及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合理使用问题的典型案例。
北京某公司与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作品《让农民富起来》的著作权。某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涉案图书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该公司主张,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共图书馆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共图书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共图书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公共图书馆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某公共图书馆通过数字化方式将馆藏图书复制后加以保存,系行使其文献保存职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其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全文在线阅读的行为,未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当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青)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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