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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北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某是劳动关系,当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某签订了由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甲某自愿向某有限公司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愿意自行承担相关税费,请求某有限公司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转换成现金支付给甲某,若反悔则愿承担一切后果并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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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有限公司只缴纳了甲某部分社会保险费,有七年未帮甲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某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社保中心投诉某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七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事项。社保中心受理后,向某有限公司先后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社会保险费期限补缴通知》,责令该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甲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但其认为甲某是自愿签署的《申请书》,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是由于甲某的过错,故请求柳北法院判决甲某赔偿其公司缴纳的单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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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知晓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甚至被罚款的风险。无论案涉《申请书》的形成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申请书》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存在过错。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需要自行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

下一步,柳北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如我在诉”理念落到实处,认真把每一个案件办好,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殷切期盼。

(黄煜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