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条规定,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如果地方规划要修建铁路、高速公路,或者是扩宽马路,以及利用土地建设水利工程等,那么是可以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一般这类征收项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然了,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相关部门在履行完征收前置程序之后需要给予被地农民相应的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这几项征地补偿一项都不能少,只要少一项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方就不能申请征地。

不过,如果自己家的房屋没有在征收范围内,那自然也就没有这一项补偿,倘若房屋和土地都在征收范围内,那就一项都不能少。事实上,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房屋的话,相对于来说会比较的复杂,而且对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且也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均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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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的规定,一般土地征收中涉及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只要村民的房屋被征收人,征收方必须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推进征收工作,同时还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不能强迫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在被征地农民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财产权。

在补偿方式方面,《土地管理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总共有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另一种就是宅基地迁建,就这三种补偿方式,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其既可以选择要现金补偿,也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安置房,同时还可以让征收方提供宅基地,自己建房。

就这三种补偿方式究竟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地方出现的补偿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蒙山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按1:1.15置换。

(2)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按1:1.1置换。

(3)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红砖、水泥砖、砂砖)结构,按1:1置换。

(4)被征收房屋为土木(泥砖、土坯)结构,按1:0.95置换。

对被拆迁人(户)被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25平方米的,在被拆迁后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选择安置,但最高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置换的主屋建筑面积的3倍,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拟置换住房第三方评估价格购买。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承诺不需要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或安排住宅用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再上浮30%给予一次性补偿。

再比如《五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其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补偿总价包括:宅基地补偿费、房屋(含装修)补偿费、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补助、其他补助和奖励。

对于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宅基地,不过安排的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并办理用地手续。不过,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会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会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对于房屋的价值,则会按照地方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所以,大家在选择安排宅基地建房时,需要结合自己的情况来,不要盲目的跟风,避免会对自己不利。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置换,价值则是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多还少补”原则进行。换句话说就是,一般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但如果安置房面积大,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小,那么,被征收人可能还需要结清与安置房的差价。

凯诺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就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三种补偿方式而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比如没有闲置的宅基地提供给被征收人,那么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就无法实现。

当然了,如果提供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可能这种一种补偿方式也无法实现。不过,无论被征收人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只要在具体的补偿安置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