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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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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即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不要求该债权系借款形成债权。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8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20辑(2018.2)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其债权范围——陆某某诉夏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来源:九江法院网 2014年5月7日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赵某与光明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李某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案例来源:《商事类案裁判精要(上)》
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影响”其债权实现这两个条件——刁某诉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至少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影响”其债权实现。案例来源:蚌埠法院网
5.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为其是否向次债务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为其是否向次债务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才能成为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债务人采取其他私力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仍可视为怠于行使债权。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917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6.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代位债务人向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的工程款,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孙某某诉茶花现代家居用品(滁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无仲裁条款约定,即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并不及于债权人与相对人、债务人与相对人,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代位债务人向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的工程款。
案号:(2020)皖民辖终103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司法观点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分为清偿型代位权和保全型代位权。债权人要提起清偿型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四项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也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而且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予终止。保全型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引用:0248页)
二、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抗辩
从原则上说,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因为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以维持其权利。《民法典》第535条第3款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可以向其提出如下三种抗辩:第一,以代位权成立要件欠缺为由提出抗辩以对抗债权人。第二,可以根据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包括:权利不发生或消灭之抗辩、债权未到期或抵销的抗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的抗辩、权利瑕疵的抗辩等。第三,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来提出抗辩,如认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时效已经届满等。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主编:江必新、夏道虎,引用:0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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