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用大白话来解释就是,每一户人家里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如果有两块宅基地,且在上面均建有房屋,那么原则上来说就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
然而实践过程中,许多农村村民家里会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住着人,另一处宅基地一直闲置着。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无论如何对农民老百姓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当两处宅基地都遇上拆迁以后,很多征收方都会以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为由拒绝对被征收人的另一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
那么,农村村民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的话,在拆迁之后,征收方就可以对另一处不予任何的拆迁补偿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浅析一下。
虽然从表面上来说,一户多宅确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但其实这里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建筑,在拆迁之后都不应该给予任何的拆迁补偿。倘若征收范围内的一户多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需要对这一户多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如果征收方以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规定不予任何补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形成一户多宅的因素有很多,相关部门不能直接将多出来的宅基地上房屋认定为“违建”从而不予补偿,这是简单粗暴的行为。而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则是最常见的。有的村民在与自己的父母分户之后,又在同一村庄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建了房屋,后来自己年迈的父母去世之后,其便想当然的继承了该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实际居住。
后来,相关部门开始确权登记,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类房屋是可以依法进行登记的,这在地方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也有明确指出,比如云南省,在《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中指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如果自己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等手续,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依法确权登记之后,那么征收方就需要对这类一户多宅的房屋进行补偿。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任何的拆迁补偿,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主张这一户多宅的拆迁补偿。
第二种,一户多宅总面积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面积。而对于宅基地的面积,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再比如《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情况下,其宅基地的面积都是不能超过一百五十个平方的,所以,如果自己家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的话,那么一定要马上审查自己家所有的宅基地加起来有没有超过这个标准,如果超过了地方规定的宅基地标准,被征地农民可就要当心了,很有可能征收方就会以超过这个宅基地标准为由,拒绝对你任何补偿。
当然了,如果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征收方应当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如果征收方不予补偿,凯诺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种,所有的宅基地都有合法的手续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如果村民所拥有的一户多宅都有合法的手续,那么,在拆迁之后,征收方就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四种,合法受赠的一户多宅
如果村民本身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后来又合法接受了一处别人赠送的宅基地,那么,这类一户多宅在拆迁之后,相关部门就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再次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原则”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上,必须要依法谨慎的处理,倘若以一刀切的方式判定一户多宅,且在拆迁后还不予任何补偿,那么广大村民就需要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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