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劳动者遇到公司违法解除,想要2N,申请劳动仲裁走司法程序跑不了。

原因在于公司会摆烂,用尽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让劳动者不爽,没那么容易拿到这笔赔偿款,要让劳动者为此付出一定代价。

故而,劳动者很担心害怕用人单位采取一裁两审的方式搞拖延战术。

据此,法律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 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然而,每个地方对于法条理解适用不当或者出现审查疏漏,致使一裁终局规则落实情况不甚理想。

譬如仲裁裁决书出具不规范,应当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直接制作裁决书,对符合终局裁决的事项也不标明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 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法院立案庭对于起诉状和材料也仅做形式审查忽视了具体请求事项的审查,对哪一项不服、金额是否符合一裁终局的要求未查清,从而导致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安排审判法官进行处理。而审判法官鉴于实践分工的要求,可能会疏忽对这方面的审查,毕竟这是立案庭的事情,审判庭不管这些事很正常。

据此,倘若劳动者发现应当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法院予以受理的,应及时向审判法官告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18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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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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