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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某任职A公司期间,因个人失误导致工作频频出错,公司也因此受损严重,果不其然,不久后王某便被公司辞退。

王某对公司的决定心怀不满,认为自己虽然有错却不至于被开除,且认为公司给的赔偿也过低,便擅自在公司客户群中发布了一系列抨击公司及内部领导的言论。其中包含不实指控,声称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领导中饱私囊、过河拆桥、欺骗客户等等。

该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客户的广泛关注,部分客户甚至因此考虑终止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成为了其他员工的谈资。A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名誉和市场形象,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在客户群组、地方报纸等网络媒介对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做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A公司损失20000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可知,名誉权并非是自然人专属,企业也享有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对相对人名誉权的侵害,从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编发的内容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造成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从主观上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王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不良经营,且即便其与公司因离职问题产生矛盾,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王某未有任何客观依据就发布针对公司及部分领导的诋毁性言论,并向多达数百人的工作微信群发布,形成一定的社会知晓面,其存在过错且客观上造成A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综合双方解约纠纷的起因,以及王某过错程度、涉案言论传播范围、商誉受损程度等因素,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判令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对A公司造成的损失。

笔者寄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也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敲响警钟,在企业运营中,声誉资产与商业信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在重大决策如辞退员工时,应提供充分的解释和平等沟通渠道,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和不满。

2.完善规章制度。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和商业信誉维护责任,并在员工手册中详细说明相关法律后果,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3.加强法律意识和培训,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尤其是对网络言论边界的认知,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最后,就员工而言,网络言论自由虽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但行使自由时需避免侵害他人权益。部分员工在表达个人意见时,应保持理性,客观,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如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为自己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