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安淑玉,女,汉族,身份证号:320826**********20,户籍地址: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联系电话:187******65。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涟卫医罚[2024]1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7万元、加处罚款7万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涟水安东支行并履行下列义务:停止非法医疗执业活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涟水县清涟大道26号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向你送达该《催告书》(文号:涟卫医催【2024】8号)期间,本机关曾电话与你取得联系,但你在电话里拒绝提供本人现在地址。本机关先后2次前往你住址(也是非法行医点),但该处所一直关门,因你去向不明,该催告书一直未能直接送达与你。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将该《催告书》(文号:涟卫医催【2024】8号)邮寄到你的户籍所在地(邮件编号:XA13830816032)以及你住址(非法行医点)
(邮件编号:XA13830819532),送件员在上述2处均未联系到你,该邮件于2024年11月4日退回到我机关,因此该催告书未能以邮寄方式送达与你。因不知你现在确切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该《催告书》(文号:涟卫医催【2024】8号)也无法以委托、留置、转交等法定方式送达与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文号:涟卫医催【2024】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来源 :涟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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