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诉服工作“八不准”
(2024年11月5日发布)
一、不准强制网上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的目的是适应互联网时代群众线上办事的需求,是立案途径的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绝非只允许网上立案。对于来到法院立案大厅、诉服大厅现场办理立案的,诉服人员必须提供“帮办式”服务。
二、不准拖延审核
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最迟不得超过7日。对“待审核”案件数量要加强动态监督,遇有案件激增情形时要及时办理。
三、不准简单退回网上立案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需要补正的,在退回时应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不得简单退回。必要时,要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和引导、释明。
四、不准强制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要自愿,不准强制调解。当事人在提交的立案材料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不再进入诉前调程序。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及时依法立案。
五、不准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应按照省法院相关文件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展实质性调解。
六、不准推诿管辖
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立案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做好释明工作,并引导、帮助当事人完成跨域立案。既可以由本院管辖也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法院起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直接裁定移送管辖。
七、不准消极懈怠
要认真做好诉讼服务各项工作,对进入诉服大厅的当事人要主动迎候、问询,及时提供帮助,不得消极、懈怠、慢作为。
八、不准简单粗暴
诉服工作人员要细心、耐心,举止文明,规范着装,多做沟通和引导,不得简单应付、草率处理。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好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5日发布)
一、原告选择向原告或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在立案阶段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材料;
二、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诉状上已经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无需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正反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
三、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有利于推进诉讼效率,但原告获取联系方式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联系方式;
四、原告已经提交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该地址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在立案环节鼓励当事人在诉状中提供对方当事人完整信息,原告已经提交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的,无需要求原告同时提交两份材料;
六、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能够满足立案需要的,无需要求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全部证据;
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需载明准确的案由;
八、审核执行立案申请时,无需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送达回执。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山东法院诉讼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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