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争议事实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本案诉讼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

再审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裁定:

1、撤销原审判决,

2、驳回顾某起诉。

裁定理由: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可以确定,顾某将案涉10万元交付范某后,范某已实际将该款项转支付给案外人胡某。范某虽然在收到顾某款项的同时,在顾某书写的借条上签字捺印(注明用于生意周转),但对于该10万元款项实际的用途及去向,顾某是明知的,且自己也参与了“中宏智联发展集合”基金的实名会员认证,实际操作并从范某的上线胡某处先后三次获得收益。

据此,顾某根据借条及打款的凭证,主张其与范某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

根据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书面说明可以确定,案涉河南智联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案外人胡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被范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范某、顾某均系涉案公司网络平台中实名认证的注册会员。

故此,本案争议事实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本案诉讼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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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