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江阴市卫健委接到投诉举报称有人在一民宅中私自给人输液,并有当地街道派出所的现场录像为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派出所处获得的视频资料显示:2024年2月8日,在某民宅内,户主金某为一男子进行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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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

经调查发现,当地街道派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正在接受输液的男子名叫陈某,其在医院就诊后,因临近年关,将相关药物带回,到金某家中输液。金某是当地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2023年开始在家中为陈某等附近居民开展代输液的诊疗服务,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案件解读

近年来,因代输液引起的赔偿事件屡见报端。患者在医院就诊后,将药物带回家中,另找医护人员代为输注,貌似方便又省钱,却带来了诸多的安全隐患输液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有的患者本身年纪大体质差或患有基础疾病;有些药物反应呈现迟发型或和接触剂量正相关;有些处方书写不规范、用药指导不明确;代输液场所若非正规医疗机构缺乏急救条件或条件有限

输液作为一种诊疗行为,不仅需要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输液场所也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正规场所,否则就是无证行医。因此,代输液风险巨大,广大医务工作者、患者切莫触碰法律的底线、红线,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故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来源:无锡观察、江阴卫监

审核人:薇 萱

发布人:卫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