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上海老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形式将名下300万房产赠与楼下的一位水果摊主,被亲戚们集体诉至上海宝山法院。经过三年的反复拉锯,法院确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水果摊主最终获得房产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亲戚们认为协议无效是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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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过程

马老是上海原住民,几年前老伴去世,仅剩下他和患有精神病的儿子相依为命。虽然马老的兄弟姐妹很多,但看到一老一病,觉得是个负担,极少与他走动,至于众多的侄子侄女,更没一个孝顺的。

除了照顾患病儿子,马老每天傍晚会去楼下走走,和门口的水果摊主小刘聊聊天。这位摊主是河南人,虽然生活也很困难,只要马老家儿子有突发情况,也会立即去帮忙,遇到马老提重物也会上前帮一把。

某天,马老急忙找到小刘,让帮忙将突发疾病的儿子送去医院,病人手术抢救无效死亡后,马老打电话给亲戚,没一个愿意帮忙,最后还是水果摊主小刘,操办了丧事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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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日子里,小刘经常上门探望老人,逢年过节时邀请其到家吃饭。长久以后,马老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邀请小刘一家搬过来一起住,起初小刘并不同意,后经不起老人再三请求,三年前搬了进去。

此时虽然有了一些流言蜚语,但小刘一家也是在尽心的照顾老人。某天,马老拿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刘负责马老的生养死葬,老人死后一切财产归小刘一家所有。

亲戚们听闻后不乐意了,认为老人受到了水果摊主的欺骗,一方面,集体来找老人,表示愿意赡养,请求同意转让监护权;一方面,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协议无效。

2021年,马老因病去世,上海宝山法院也作出了终审判决—协议有效,马老财产全部归小刘所有。

二、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由遗嘱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嘱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遗赠完全不同。首先,赠与是一项单方、无偿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是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其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必须要求签订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则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能力;最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也就是说,即便马老听从了亲戚们的蛊惑,临终前另立了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但只要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还是由小刘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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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何亲戚们认为协议无效

马老意识模糊后,被其妹妹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亲戚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但该份协议是马老丧失行为能力前签订的,属于有效的协议。

四、个人观点

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有些居委会、村委会会与辖区内的五保户签订此类协议,有些五保户签订协议前名下有房产,协议里会约定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五保户生养死葬,房子拆迁时所得拆迁款进入居委会、村委会账户。但这种协议的实际执行也存在风险,虽然合同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一旦遇上拆迁,五保户的各种亲戚此时会“闹访”争夺拆迁款,就像案例中马老的亲属一样。

此外,虽然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中国的父母有个通病—即便生活再困难,也极少愿意让子女养老。所以,这也导致一个怪象,很多农村的老人即便家庭整体资产超出吃低保的条件,但让他主动退保几乎不可能,由于担心矛盾转移,基层组织也不敢轻易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