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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二审发改案件常见类型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为便于接受二审代理的律师准备上诉状,有效开展二审代理工作,同时帮助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准确找到促使案件胜诉或者改判发回的关键问题,现分别就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二审法律规定,以及常见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案件情形,予以逐一梳理总结。

第一节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常见类型

民事二审案件代理的成功改判或者发回,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找准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的法律规定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二审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常见发改案件类型

(一)程序方面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一审法院最容易出现的程序错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案件。

2.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3.送达程序不合法。比如,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从而进行缺席判决;或者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手段,从而进行公告送达的。

4.诉讼当事人死亡,未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

5.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未通知管理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者在破产案件中,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未获得管理人的授权。

6.未追加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判决结果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7.一审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仍然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裁定移送案件,重大程序违法。

8.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

9.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一审法院尚未作出释明处理的。

10.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质证从而作出认定的。

11.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未作审查处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

12.民事行为无效,法院未进行释明,未询问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从而直接判决的。

13.法院转换诉讼程序,或者临时更换审判组织人员,未告知申请回避的。

14.在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不予审查而进行实体审查的。

(二)认定事实方面

1.对基本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

2.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如书证、证人证言等。

3.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不当,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

4.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起始期限认定不清以及对保证期限、保证时效、诉讼时效期限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

5.对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赔偿标准认定错误。

(三)适用法律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特别提示:以上情形和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后,就可能导致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同时,由于部分刚执业的律师对诉讼程序不一定全面了解,其在书写上诉状或者制作代理词时,对照前述所列内容,就可以很快找到上诉要点,并构建上诉代理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