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满素

《独立宣言》的意义早就超越了1776年的美国,成为现代政治理念的经典表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脍炙人口的一段原本只是个开场白。既然在美国人看来,它们都是不言而喻的真理,自然无须推理证明,更无须为此发个宣言。宣言是要“向公正的世界”摆出英王的一桩桩暴政事实,以证明独立的正当性。不料随着历史的推移,这占了篇幅一大半的主体部分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开场白却留住了永恒。

▌“不适合我们的体制”

独立宣言》的控诉直指英王,称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列举其暴政多达二十几条,如关于“伪法案”的这一段: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团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里建立专制政府……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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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关键的几条是英国在殖民地强制征税、解散议会、驻扎军队、取消陪审团制度、阻断贸易等,每一条抗议的理由都扎根于英国宪政史,正义凛然。

然而,环顾乾隆年间的世界,大概没有几个政府不在民间驻扎军队,或者征税前还要取得人民同意;大概也没有几个人民享有陪审团权益,甚至听闻过“陪审团”这个词;更没有几个人民有民选的立法机关、自己制定的宪章和法律。

可以说,当时的大多数民族对何为专制极权还少有意识,而美国人却揭竿而起,称它们统统是“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不为我们法律所承认的管辖”。

那他们的体制是什么呢?北美殖民地是当时世上少见的高度自治的政治实体,拥有自己的宪章、法律,更有民选的议会来决定自己的事务。这些,他们统称为“英国人的权利”。

未经他们同意,这些权利和这种体制是不可更改的,连宗主国的国王和国会也不行,否则便是暴政。看来,抗暴的意识与其说与暴政的强弱成正比,不如说与享受自由的程度成正比。

乔治三世,也就是那位派遣马戛尔尼率团来给乾隆祝寿的英王,不过那是在他丢失北美十年后的事情了。他在那个年代实在算不上暴君,虽然他也想强化君权,但比起乾纲独断的乾隆来,实在是相差太远了。他手中没有常备军,议会把持征税权,以拨款与否为手段来制约王室。

他甚至无权随意处置一个普通百姓,因为《人身保护法》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国王擅自侵犯,便是违法。国王的传位也必须符合议会通过的《王位继承法》,乔治三世的祖父和父亲都是按此法登基的德意志汉诺威小公国的君主,连英语也不会说,他们的统治弱势使议会权力更加巩固。

在此背景下,乔治三世妄图恢复国王个人统治的努力注定是一场失败。英国的这一政治传统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大多数民族看来很正常的政府行为如征税、驻军之类,却偏偏逼反了英属殖民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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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表不纳税”

美国人要捍卫的是从殖民伊始便享有的几乎完整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英国规定的唯一限制就是其立法需有利于英国,且不与英国法律相违背。

北美十三个殖民地都是独立形成、独立运作的,制度大同小异。政府包括总督和议会两部分,总督由皇家选派,议会一般分为上下两院,虽名称不同。

上院议员的任命权有的在皇家、总督、下院或公司,也有的由民选产生,而下院议员则全部由民选产生。下院最享实权,掌控财政——包括征税权、公共开支,还有总督大人的薪俸。

殖民早期,议会民选常常是招来移民定居的手段,故其权力越来越大。由于总督的任命往往定于出身和关系,素质不高,任期也短,经济还受制于议会,向来很难控制议会。有的总督被任命后甚至一直留在英国遥控,懒得跨越那三千英里的大西洋。

相比之下,殖民地却在自治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精英阶层。他们自主意识强,善于管理政府、组织民众,颇具号召力,故不服从总督的反叛时有发生。由于殖民地能够达到每年四十先令选民财产要求的人数远多于英国,选民数量自然就多,英国成年男性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二的人拥有选举权,而殖民地则高达十分之七,形成了可观的政治力量。

英国被称为“商人的国家”,其国家政策是以利益得失为导向的,对殖民地也不例外。他们的重商主义依靠对外贸易的顺差来强国,北美的意义在于为英国提供原料和工业品市场。通过《航海条例》和海关执行,他们垄断了殖民地的对外贸易,获取巨额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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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方面,他们则放手让殖民地自治,从而节省设置机构与军队的开支。英国如此这般“有意的疏忽”,殖民地很是领情。双方各得其所,一个半世纪来可以说彼此默契,相安无事。

事端起于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结束,为弥补战争造成的财政亏欠,英国议会把目光转向殖民地。1764年颁布《美洲岁入法案》,俗称糖税法,加强打击走私。

这是议会第一次对殖民地使用税收法案的形式,引起殖民地轩然大波,被指为实质性征税。1765年又颁布《印花税法》,规定一切印刷材料都要购买印花税票,还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保证其执行。

殖民地抵制愈加激烈,不仅印花一张没售出,还激起了自由之子的暴力反抗,引发了普遍的抵制英货运动,第二年议会不得不取消该法,但同时申明对殖民地拥有全面主权。

政府征个税为什么会激起民变?难道殖民地人民交不起这点税吗?这倒未必,他们抗议的是征税原则的改变:原先只征贸易关税,亦称间接税,而印花税是指向个人的直接税。

也就是说,未经殖民地同意,议会擅自开征了新税,这既否定了殖民地的征税权,也违背了英国宪法中关于向臣民征税必先获得同意这一规定,英国议会与殖民地议会间一贯的权力平衡被打破了。

中国明末有“迎闯王,不纳粮”之说,而美国革命中最响亮的口号就是“无代表,不纳税”。二者听来相似,却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重点在“不纳粮”,只要迎来闯王这个好皇帝,就迎来皇恩浩荡,可以不纳粮了,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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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闯王来了真的就不纳粮吗?农业社会中不纳粮的政权又如何维持?再说,即便闯王来了不纳粮,他走了又该怎么办?再来一次造反,再迎一个闯王?

相反,“无代表,不纳税”的重点在“无代表”,强调的是参与权与自主权,若没有上百年自治的训练,是绝提不出这一口号的。美国人要求的是由人民选举代表来参与立法的法治,他们知道征税是必须的,殖民地政府也征税,他们服从是因为这个政府由自己选举产生,代表了他们的意志。

可是,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并无代表,所以在他们看来,议会无权向殖民地直接征税,而且一向也是这么做的。现在,议会突然破坏这一祖制,开始向殖民地征税,无异于单方面撕毁协议,破坏体制,实属不可容忍。

议会的解释是:英国实行“实质性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即议会代表全体英国人,每个议员实质上都代表了全体选民,包括英国和殖民地人民。他们觉得本土英国人能接受这种“实质性代表”,为什么殖民地人民就不能?

但是他们忘了,殖民地的国情已经大不同于英国,它是一个更加多元化自由化的社会,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远超过当时的英国人。他们早已习惯直接选举议员,断然拒绝这种抽象的假代表或被代表。

只要想想袁世凯称帝所引起的举国抗议,就不难理解美国人的骚乱。生活在王权下几千年的中国人,进入民国不过短短几年,就已经不能再接受帝制,那么自治了一个半世纪的美国人又岂能甘愿放弃?这实际上已是英美两种体制之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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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才是目的,独立只是手段

然而,征税又是如何与自由扯上关系的?这就牵涉到英国人的财产观念。

光荣革命后,洛克发表《政府论》,阐明了将近一个世纪后《独立宣言》的全部原则。依照他的说法,人在自然状态下本是自由平等的,人利用自然界的东西生活,通过劳动使之产生价值,并对其拥有财产权。

财产是保护生命的必要手段,也是人的自然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的行为不受限制,大家都缺乏安全感,于是同意建立政府,各自放弃某些自然权利(如惩处他人之权),将其交给政府,以换取保护。

由此,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民财产,而非占有之。纳税属于“财产让渡”行为,是个人将财产交付政府使用,若非出于自愿,即为侵犯。所以征税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乎自由与奴役的重大政治问题。

根据政府建立时的契约,人民有权防止和摆脱暴政。早在大宪章里,英国人就明确规定征税要得到王国一致同意。严格地讲,“税”在英国法律中是臣民的输捐,而非君主的课取。国王有自己的王室收入,议会也可以给他捐款,但他无权征税。北美殖民地因袭此例,钱袋子牢牢控制在民选议会手中。

有人说,美国人要求独立不过是出于经济利益,似乎自由只是个借口而已。但即便是出于经济考虑,难道经济利益与政治自由无关吗?一个经济不独立的人处处仰人鼻息,又谈何政治自由?物资的生产与分配本是人类社会中最大的公共问题,政治权力的划分同时意味着经济权力的划分,公民的财产权更是与政治权密不可分。

任何暴政都离不开经济基础,大权独揽,拥有天下资源,方能为所欲为,暴君无不清楚这一点。若暴君不能横征暴敛,如何豢养军队打手,祸害民众?他们手中的资源越少,为害的能力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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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推理,公民保护私有财产,不使其充实暴君的金库,就是在保护自己免遭侵犯。纳税人唯有对政府财政明明白白,才能监督政府作为。倘若糊里糊涂征多少就给多少,不去过问政府如何使用,就不只是在放纵官员贪腐,更是在养肥一个政府,让它有更多财力来压迫自己。

日后梭罗反对美国政府侵略墨西哥和维护奴隶制,提倡公民的不服从,他的具体行动就是拒绝交税。他认为,税收是美国政府与公民间最基本的关系,岂能听之任之?

殖民地人民对此心知肚明,从清教徒维护宗教自主权开始,这一捍卫自由、抗议奴役的传统从没中断过。不独是征税,在他们眼里,任何危及他们自由的管束都是企图奴役他们的阴谋,必须高举自由之旗抗拒之。

1735年,汉密尔顿为出版自由辩护,声称剥夺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就是在帮助恺撒打造奴役的锁链,呼吁大家说真话来揭露专制。

1761年,奥蒂斯抗议搜查令践踏人民自由,称其为“制造奴役的文件”,是对英国的自由和法律根本原则的破坏。

1775年,帕特里克·亨利高呼:“不自由,毋宁死!”他问道:“难道生命如此宝贵,和平如此甜蜜,值得用锁链和奴役来交换?”

自由是殖民地人民一贯坚持的追求,相比之下,“独立”不过是抗争到了最后十年才提出的诉求。自由高于独立,因为自由是目的,独立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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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决非美国人一时兴起的要求或托词,他们是浸润在这种文化里长大的,在这方面没有党派区别。一个没有享受过自由的人民怎知奴役为何物?

约翰·亚当斯总结道,对权力的欲望源自人性,大人物的大权独揽与平民的追求自由在本质上是一回事。掌握自己命运的愿望根植于人性之中,不分身份地位。

随着心智的成熟,每个人迟早会要求更多的自主和自由,这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挡,平民匍匐于少数大人物脚下的日子终将一去不复返。

潘恩说得好,北美的国王是在天上统治着,在人间,法律就是国王。

《独立宣言》发表时,类似的辞令在殖民地已经重复过无数遍。杰斐逊起草宣言时并没有参考书,他写的都是当时的普遍共识和情绪。殖民地一个半世纪自治的积淀,足以形成不同于英国的新传统、新社会,它一旦形成,再改变就不那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