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辞退员工产生劳动纠纷,有哪些情形劳动仲裁和法院会判定公司违法解除?

(1)公司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制度中没有关于旷工的处罚条款;

(2)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无法作为法定依据;

(3)公司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告知;

(4)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说旷工,员工说口头请假了,公司负责举证;

(5)解除员工未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如果公司有工会,未告知必然违法,如果公司没有工会,部分地区无需履行告知程序;

(6)制度内容不合理,比如一些公司规定员工旷工一天就算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容易被判定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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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错性解除,即使是工伤、患病、三期女职工也不在特殊保护之列,但企业必须满足依据合法、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合法性要件。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企业制定了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实际管理中没有严格执行,制度流于形式,当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解雇也可能被判定违法解除。

【案例解析】

刘某2020年4月入职河北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到岗或需要请假,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旷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流程为:员工本人填写假条-大区经理签字-行政部核算员划考勤-人力资源部完善休假信息统计表。

但由于销售岗位工作休息弹性较大,销售人员经常下午某一个时间段在家,但自下午或下班后工作直至深夜或中午应该休息的时间也在工作,并未实际履行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流程,只是在微信中向管理部报备,领导不回复视为同意,已形成惯例。

2023年12月13日、14日、15日、16日刘某因处于孕期,以“下雪路滑,居家办公”在微信上向管理部报备,但没有得到管理部的批准。

2024年1月30日,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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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生育保险损失,劳动仲裁审理后对于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旷工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按比例扣发工资,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旷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对于“旷工”这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劳动者所进行的层层递进式的规范和管理,具有合理性、延续性、层次性的特点。

而依据公司一审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仅2023年12月一个月就有11天存在工作时间不在岗情形,并且根据刘某提交的与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某作为销售人员,存在大量的工作时间不在岗情形,刘某与公司主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在不到岗时,均向单位主管报备,而主管既未回复同意,也未回复不同意,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一种默认的状态,即销售人员可以工作时间外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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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未提交存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员工本人填写假条-大区经理签字-行政部核算员划考勤-人力资源部完善休假信息统计表”这一请假流程的情况,亦未提交用人单位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工资的前置惩罚情况,而是在刘某怀孕期间径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体现出该规章制度应有的合理性、延续性、层次性的特点。

说明该请假制度以及惩罚制度已流于形式,并未实际贯彻到位。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自治的“法律、法规”,亦应是如此。

如果作为管理方,用人单位长期怠于管理,对于劳动者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长期处于默许状态,客观上降低了劳动者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谨慎注意义务,消减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程度,故根据责罚相当原则,本案不宜认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规章制度系对公司全体员工制定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规定中针对特殊个体不合理的情况难以避免。公司以此为由,在刘某怀孕期间径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理,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刘某经济补偿28890.24元、生育津贴补偿1901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