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多则行政处罚信息,多家经营主体或个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罚。

详情如下:

01

楚志宣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1号

当事人:楚志宣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8]第(三)款第1项第(1)目、第(3)目。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陆拾万叁仟柒佰玖拾叁元伍角(60379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18日

02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魁之品酒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6号

当事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魁之品酒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TJ6GJ4B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8]第(三)款第1项第(1)目、第(3)目。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52%vol 500ml五粮液8代白酒;2.罚款伍仟柒佰元整(5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03

合肥市包河区甄泽烟酒店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7号

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甄泽烟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8QRHNH42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50%vol 500ml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4瓶42%vol 500ml迎驾洞藏9,共计6瓶白酒;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52%vol 500ml五粮液8代白酒;2.罚款伍仟柒佰元整(5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04

刘智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8号

当事人:刘智聪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8]第(三)款第1项第(1)目、第(3)目。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瓶42%vol 450ml迎驾贡酒洞6,2.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来源:综合合肥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