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悟法院宣化店法庭在执行立案前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放弃部分赔偿款,被告主动全部履行,双方纠纷彻底化解。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湖北某建设公司将承包的某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分包给杨某实际施工,杨某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尹某。2022年4月,原告赵某受尹某雇请,在尹某处从事扎钢筋拉丝劳务。同年4月3日上午,赵某在工作中被钢筋调直机的钢筋造成右手多处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协商无果,原告赵某将尹某、杨某、湖北某建设公司以及工程发包方中铁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370000余元。
审理情况
宣化店法庭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受雇于被告尹某,被告尹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本案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应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由被告尹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自行承担20%责任。湖北某建设公司将所承建的工程违法分包给杨某个人,杨某又将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尹某,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化店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63230.90元,被告杨某、湖北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前履行
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没有主动履行,原告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化店法庭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赔偿请求,只要求被告赔偿240000元,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当场全部履行完毕,实现案件办结、纠纷了结,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本文来源于大悟法院宣化店法庭 图片:秦金鑫 编辑:金 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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