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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陈晓娟 马佳慧) 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春耕采购农机的买卖合同纠纷,为当事人双方找到一条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被告的实际情况,真正做实为人民司法。

2020年5月,农民老张为了春耕插秧,在永吉县某农机经销公司购买了一台手扶式插秧机,价格为19600元。老张通过以原有旧插秧机抵顶部分货款,共计支付14000元,仍有5600元货款未结清,该农机经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老张起诉至法院。

岔路河法庭受理此案后,时值秋收农忙,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决定在老张家开展巡回审判,争取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发现老张对5600元的欠款没有异议,虽然他暂时没有足够的现金,但是因其家里种植水稻,有一定数量的存粮。考虑到老张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机公司对农产品也有需要,法官提出了以大米抵顶农机款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耐心疏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老张以1244斤稻花香大米,每斤4.5元的价格抵顶剩余农机款,双方当场顺利完成了大米的交付与债务清偿手续,整个过程有序进行,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智慧,更展现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情理与实际情况的灵活性。通过这种方式,既帮助农民解决了燃眉之急,又确保了企业的债权得以实现,有效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官释法: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除外。在买卖合同纠纷里,农机款与大米虽并非直接同一标的物,但在双方同意且价值合理评估确定的基础上,可视为以合理对价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如若发生纠纷,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