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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5年12月

物流公司与小王(化名)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岗位为货车司机。

紧接着,双方又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小王承包了公司拥有的某条货运线经营权,有权自行拓展业务。

合同内容

根据《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小王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其自行承担。小王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营。

实际情况

在合同期间,物流公司未对小王进行实际的管理和监督。

小王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并非由公司发放,而是自行处理。

合同解除

2022年9月,物流公司解除了与小王的承包经营合同,并通知其离职。

劳动争议:

小王提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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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仲裁委

判决:

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简析: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小王提交《全日制劳动合同》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合同已被随后签订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所替代,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合同期间,公司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即该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用工行为并未实际发生。

综上,因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简析:

劳动关系的确认必须严格遵循《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能仅以一纸合同不看实际工作内容和情况进行简单认定。

小王 和公司均系合法的民事主体,虽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前,但实际上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作指派和日常劳动管理,也未支付其劳动报酬,小王与公司之间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而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因此,小王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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