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一份专业性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能够帮助律师协助办案机关对案情和证据的侦查,有效地向检察机关表达辩护意见、积极引导法院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判决。因此,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出具多少份法律意见书?分别在什么阶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笔者认为: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包括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至少需要向相关单位提出五份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份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监视居住申请书
1、提出时间:通常是在刑事立案后至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即行业内称为的“黄金37天”。
2、作用: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代理手续,并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案情与侦查人员的简单案情介绍相结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那么该份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是建议办案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那么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就应着重阐述犯罪嫌疑人轻罪、罪轻、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情节等,争取将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份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申请书
1、提出时间:通常是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至检察院批捕前向检察院提出,即“30+7天”这一重要时间段。
2、作用:旨在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份法律意见书中,内容应该重点围绕“是否满足批准逮捕条件”来展开论述,虽然律师还不能阅卷,但检察官可以阅卷,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专业性法律意见书能够帮助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下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心。因此,这份法律意见书的含金量是很高的。
第三份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1、提出时间:通常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个月后至审查起诉阶段初期向检察院提出。
2、作用:目的是让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再次争取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该份法律意见书应主要围绕本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收监羁押展开论述,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对羁押性必要审查裁量权。因此,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在合适的阶段向检察院提出关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再次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样是降低检察机关责任风险的补救措施。
第四份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书
1、提出时间:通常是在案件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
2、作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完整阅卷了,律师认真阅卷后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之核对相关证据和事实,综合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向检察院提出第四份法律意见书,该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建议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免于刑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等来进行阐述。
第五份法律意见书:“准辩护词”
1、提出时间:通常是在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到开庭前提出。
2、作用: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作出回应,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提交的证据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证据材料、基本案情、本案焦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等方面阐述辩护律师意见。
因此,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在不同的阶段,结合案件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向各办案单位提出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书,用积极、主动表达法律意见的方式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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