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农某与凌某系夫妻,育有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农某五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已另成家立户。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农村户口想要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 创设取得
- 家庭承包:了解并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前往当地农业部门咨询并提交土地承包申请。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草案等。农业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审查通过后,与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由登记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
- 移转取得
- 转包、互换、转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可以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同样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注意事项
- 遵守法律法规:在取得和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 保护土地资源:承包人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非农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承包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等。
综上所述,农村户口想要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创设取得方式,以及转包互换转让等移转取得方式。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和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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