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可以将老板、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吗?
「法律解答」
可以。
这里务必要注意,实践中有不少劳动仲裁委的立案老师由于法律知识储备不足,会让劳动者在立案时把这两类人给剔除出去,认为这两类人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倘若劳动者不剔除就不给立案,不给申请劳动仲裁。
此时,千万不要被这句话给忽悠了。具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将老板、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另外,实践中还有许多情形也可以将老板和股东列为被申请人,此等情况下劳动仲裁委会不予受理。不过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老板、股东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赵某某及周某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根据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明确约定,认定某公司应支付赵某某年休假工资、年终奖、经济补偿金等合计452667元,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某公司、周某某未举证证明上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4)苏05民终10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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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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