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职某供应链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10月赵某某离职,公司向赵某某发送电子版离职证明,载明“双方无劳动争议”,但工作人员仅告知赵某某该证明用于新单位入职,未对“无争议”条款进行提示或解释,赵某某签收了该证明。 后赵某某申请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以离职证明已载明“无劳动争议”为由抗辩。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劳动争议”系公司单方记载,并非双方协商结果。公司仅告知证明用途为入职使用,未就免除责任、排除权利的条款进行提示或释明,赵某某回复“收到”不能视为认可该内容。法院对公司免责主张不予采纳,依法支持赵某某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离职证明的效力边界,明确企业需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履行充分提示与说明义务,严禁用人单位借助离职证明变相规避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劳动报酬等法定责任。规范了用人单位离职办理流程,保障了劳动者被误导签收文书后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 :东港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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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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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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