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网页发布“道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19号”和“道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莞市道滘镇工程建设中心非法占地行为要求限期退还占用土地,并罚款合计14万余元。
文书号“道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东莞市道滘镇工程建设中心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3月起,擅自在东莞市道滘镇永庆村建业路地块建设道路及公园。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东莞市道滘镇工程建设中心限期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104.7平方米土地给东莞市道滘镇永庆股份经济联合社;限期十五日内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1707.5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522.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687元;对非法占用3397.2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3972元。对非法占用1184.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69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73351元。
文书号“道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东莞市道滘镇工程建设中心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3月起违法占用位于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村桥东大街地块的土地建设公共道路。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东莞市道滘镇工程建设中心限期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748.9平方米土地给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股份经济联合社;并对非法占用6748.9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7489元。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的时间均为12月4日,两项罚款合计14万余元,并要求限期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信息来源: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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