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北某国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以下这则“案件委托邀请函”,引来不少律师的吐槽和感慨。
引来如此激烈反应的,莫过于其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高达200多万元,“诉讼保全、一审、二审”的律师费总和不得超过1万元,而且是“取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支付代理费,未胜诉的代理费不再支付。”
有自媒体查了一下,发布这则“邀请函”的,确实不是一家小企业,而是注册资金数亿元,品牌价值数百亿元的大型国企。
之前的几天里,同样标的额的诉讼案件,同样的律师费支付条件,该企业发布的“邀请函”里是律师费总额不超过5000元。不知道是不是“邀请”效果不理想的缘故,隔了几天涨到了1万元。不知道这次能招到律师不?
留言区里,不少律师的留言是,这也太看不起律师职业和律师的专业价值了,这么大标的的案子三个诉讼程序只给1万元,真的把律师当成“捏脚一小时都要一两百,法律咨询一小时只要9.9元”的随意打赏了?对于这样不尊重律师价值、不按律师行规付费的企业,自己坚决说不。
也有律师的留言是,“在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当原告,又是大企业,这样的案子往往就是走个过场,如果不是规范管理要求,根本就不需要外聘律师代理,法务部门兼职律师的肯定有,代理效果也不会差,但法务干了就是白干,一点费用也没有。”
“说实话,拿到判决就能拿钱,如果不是过于复杂的案子,1万真可以了。就当进入认识几个人也是好的,别说这叫卑微,诸君怕是已经忘了几年前标的上亿的金融借款纠纷5万的律师费还被判决疯狂指责律师工作不到位,诉求律师费不予支持的那个判决书。不要幻想自己多高级了,你得自己问问有没有高级的又愿意帮你的亲友,这才是现实。”
以上律师们的留言观点,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律师市场的现状。由于经济下行、行业竞争激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已经真实的反映到了包括国企在内的律师选聘方式及价格,不同律师对案件代理费的选择取舍上。
可能在很多律师看来根本不可能接受的代理条件和价格,却在其他律师看来,已经是不得不、还可以、能接受的范围了。究竟谁的理解对?市场才是最有发言权的。
此前不是有诸多新闻报道,不少律所搭上了竞标费用,0元、3元的投标中标某些政府机关、国企的法律服务项目;有银行的“律师函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显示,中标的两家律师的投标价格为,一份《律师函》6.2元,一份《律师函》7元......
在很多律师看来根本不可能接受的价格和服务提供内容的配比,现实却是招标单位屡屡得手、应聘律所竞争激烈。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嘴上可以不承认,但动作却是很诚实,你可以选择不接受,但架不住很多人已经趋之若鹜了。就如同很多律师提起“第二公诉人”现象,无不言辞义正、不屑为伍,但到了现实里,在法庭上敢于较真的,早就成了少数派。
此前的一篇法院判决书中认定事实显示,一起标的额6.9亿元的银行借贷欠款追索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承担诉讼造成的律师费5万元,却遭到了法院的判决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原告花费5万元聘请的律师,只是诉讼“传声筒”“快递员”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原告未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引来不少人对法院是否具有审查律师费数额的质疑,但有心的人进一步提出的质疑和震惊是,标的额数亿的案子,堂堂的大律所居然只是收费5万元啊!如此的收费标准和降维打击效果,还让其他中小型律所如何收费?
在律师界,跟法院诉讼费一样,民商事诉讼案件由来已久的收费方式是在确定一定的收费底线之后,按照案件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不问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不问案件的代理结果如何。
为了证明收费的合理性和具有依据性,律所纷纷拿出了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作为证明。
可是,业内人士都知道,对于律师费的规定,管理部门早就进行市场化放开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只要是履行了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备案、不得违反风险代理规定即可。
作为证明的是,近些年屡屡爆出的0元或3元等低价去竞标中标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合同项目,3元5元去竞标中标一份律师函的新闻,也没见哪家律所被行政处罚的,最多也就是被约谈了而已。可见,管理部门对律师费的市场化放开,早就听之任之了。
正是如此的背景下,前文中的国企“案件委托邀请函”出现了。真的无需大惊小怪,做出如此内容的“邀请函”,肯定是出自了解法律市场内情的企业法务团队之手,而且是针对的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有的放矢。从偶有爆出的中标文件、服务合同看,不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早就是业内通行的收费标准了,只是不少人不愿意承认罢了。
最后想说的还是,此前文章中提到的,《律师不去维护权益,而去跟法律公司较量营销,只会处境愈发艰难》(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三十多年的高校持续扩招、二十多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早就积累了数百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者的人才储备,律师市场已经过了供不应求的行业红利期,而是全面进入了买方市场的时期。
如果律师不将自己的主业放在精研法律专业,争取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而是还在以为律师就该按照诉讼标的额进行收费,纷纷以配合司法办案为荣,主要精力放在了研究商业模式、低价营销模式等上,实际上是在饮鸩止渴的榨取“律师”这块职业招牌的最后社会信任,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走向了律师费价格越来越低的无限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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