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早退1分钟,
陈某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函”,
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合理?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2月21日,陈某到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同时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的公司管理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2022年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武汉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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