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内蒙古锡林浩特,一辆看似普通的汽车,停在路边,万万没想到,汽车变成卖淫场所!最终“车载”违法终被擒,锡市公安局查处一起“以车为房”卖淫嫖娼案,现场抓获嫌疑人两人!
据介绍,近段时间当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前不久,宝力根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及线索摸排工作中,发现周某某、陈某形迹可疑,怀疑二人可能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之后,经民警深入调查,确定二人在陈某车内以金钱为媒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此高度重视。
获此情况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果断出击,一举将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的周某某与陈某现场抓获。
经讯问,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陈某均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陈某某(女)已行政处罚!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食品安全,贪污腐败才应该查,这种事危害有多大?抓嫖娼、赌博那叫一个神速!其他的那叫一个龟速!
抓抓食品安全吧,尽做些没有意义的事情,浪费警力大事办不了,小事反而上新闻。还是什么果断出击,也只能办办这些小案子!
还有网友疑似在线举报:二十年前,坐卧铺大巴去包头,卧铺大巴的最后一排是个大通铺,拉着帘子,我寻思是两个司机倒班休息的地方,结果上了高速后让我大开眼界,帘子后面出来个女的,开始挨家挨户的问“玩不玩”,我才知道后面那个大通铺的秘密,当时真的太震惊!
有更多的热心网友呼吁:大家都想知道冬什么行动打掉多少制假贩假团伙,破获多少杀人抢劫纵火等恶性刑事案件!抓捕了多少在逃人员!查获多少贪官污吏!整改了多少安全隐患!至于文中这种老百姓不感冒的“惊天大案”还是少做办妙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卖淫嫖娼已经涉嫌违法,应该依法予以打击!
首先,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文中涉及“车载”违法,警方当场查获犯罪份子到底是不是真的?
比如说,车内流动作案,脱衣服以前不能捕,穿衣服以后不能捕,中间只有短短的十几分钟证据确凿。谁能这么精准的定位、定时?没这么编故事的,太侮辱群众的智商了!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卖淫、嫖娼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需要确定两个基本情节:一是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二是行为人得逞;涉及到同性或者是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行为。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警方在掌握问题线索之后,为什么要开展突击行动?也是为了抓现行,就是为了掌握直接证据!
也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准备嫖娼或者嫖娼未遂,同样也涉嫌违法!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2、提醒大家,一定要洁身自好,远离不法之地,心存侥幸,最终只会害了自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常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卖淫嫖娼是对象行为有卖淫行为就必然有嫖娼行为的存在,并且二者都涉嫌违法,所以,本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周某某(男)、陈某某(女)均被警方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如果之前因为卖淫嫖娼活动被处罚了,此次再次被查处的,就属于情节较重的,根据上述规定,要面临15日左右的行政拘留!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所以说,本案中,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来分析的话,两名当事人被警方行政拘留,因为涉嫌剥夺他人自由,按照办案程序警方是要通知家属的!
因此,提醒大家都要洁身自好,远离不法活动!因为卖淫嫖娼活动不仅有为社会主义核心道德。影响家庭和睦,而且直接涉嫌违法,要面临法律制裁,通知家属,让自己名誉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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