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撞人并拖行2公里的宝马女司机仅获刑6年3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2年9月2日,28岁的女司机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与前方36岁的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女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的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导致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直至被执勤交警截停。

醉驾撞伤人,拖行伤者后逃逸,该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新闻报道,宝马女司机穿高跟鞋将被撞的人拖行千米。经鉴定,女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而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我们先来聊聊这个案件中几个值得关注的关键词:先说说酒驾、醉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当然,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在本案中,经检测宝马车女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再说说,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要件方面,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二是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则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从本案来看,宝马车女司机酒后驾驶宝马车与电动车追尾相撞,事后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已经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宝马车女司机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已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宝马车女司机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履行驾驶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本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但宝马车女司机反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并且驾车拖行伤者,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最终造成伤者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本案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另外,宝马车女司机穿高跟鞋开车,显然也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因此,本案中,宝马车女司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当时宝马车女司机发生事故后如果及时停车查看,抢救伤者,未逃离现场,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尚不足以上升到要受到刑法追究责任。

所以,女司机醉驾撞人并拖行伤者逃逸,已经符合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因此其行为应当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第二个问题,女司机为何只判六年三个月?

小细节(一、两句话):交警认定,女司机醉驾超速,未发现在前方通行的电动车,是形成事故的主因;谢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事故地段,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是造成事故的次因。

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前面我们有提到,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其中规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本案来看,宝马车女司机虽然有交通肇事逃逸,但尚未造成死亡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能在七年以下进行量刑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就本案宝马女司机的行为来看,按照上述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最终法院考虑该女司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六年三个月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量刑适当。

所以本案判决六年三个月,在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里基本算是顶格判刑了,也是法院能作出的较重的判罚了,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个问题,本案造成被害人重伤,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能否认定为过失杀人?

小细节(一、两句话):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女司机在酒后开车时与朋友保持通话,通话中女司机两次提到“我好像撞倒一个人”,朋友则建议女司机别管,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米。

这里最让人不解的事情出现了,女司机的第一个行为,即肇事逃逸的行为被认为是交通肇事罪而受到了顶格刑罚,即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

但女司机的第二个行为,即拖行谢某2100米,致其重伤的行为却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是为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在主观上均要求行为人有存在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或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宝马车女司机有致人重伤的情节,即在客观上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女司机与朋友通话这个细节,只能证明女司机知悉撞人了,尚不能证明女司机知道受害人悬在车上,拖行受害人欲致其于死地。如果女司机在明知已经撞到人且人被拖在车轮下后,仍然不管不顾地开车继续推行,这种行为轻则属于故意伤害罪,重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报道,并未明确证据表明女司机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因此,该宝马车女司机最终未受到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指控。

因此,女司机在车辆撞击后,继续拖行受害人从外在行为上看有“故意杀人”之嫌疑,但刑法罪名之认定要遵循“疑罪从无”,仅仅是怀疑其“杀人”故意,但拿不出实锤,也是不能定故意杀人的。

综上所述,有几个关键的案情细节决定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宝马司机是否醉驾,这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其次是司机在撞人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这关系到其是否构成逃逸;最后是伤者的伤势情况,这决定了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罪名。此外,司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