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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被告上海某影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张某作为乙方、被告北京某影视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古装历史连续剧XXXX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筹备的电视剧投资10万元,用于该剧的制作、宣发等,若该剧无法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合法完成上映,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投资金额溢价6%回购原告的投资份额。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附加协议》,约定被告应该于2021年10月31日前让原告收回投资本金,并且有不低于10%的年化利润,不足部分由被告补足。但截至起诉之日,该剧仍没有完成上映,并且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回购款。

最终张某决定委托恒略律所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恒略律师认为该投资协议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主要审查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期限及利率的确认。根据协议的约定,虽然名为合作投资协议书,但原告仅负有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和参与宣传、评奖等权利,并不符合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投资法律特征。故认定为其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的转账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且被告北京某影视公司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收回不了本金和对应的最低利润,由北京某影视公司补足,故可确认借款期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北京某影视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有法可依,应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以上海某影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影视公司为被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11万投资款及利息(以10万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8%),以及向原告支付为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

判决结果

庭审中在二被告均未出庭答辩的情况下,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影视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即双方之间系名为合作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诉讼发生律师费及差旅费的诉求,因律师费金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差旅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另外,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影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该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影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8%);

二、被告北京某影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及差旅费1638元;

判决结果: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相应合同类型中法定权利,承担哪些法定的义务。影视剧投资协议的性质,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固定回报、保本付息等内容进行判断。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或者与对方进行互动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等需要谨慎而为,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明确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含义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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