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作为原告,代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曾于2016年担任被告三星公司在某区域的授权代理商。同年5月12日,被告因参与一项投标项目急需第三方出具的液晶拼接产品检测报告,遂请求原告协助提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并承诺原告垫付的检测费用将由被告后续报销。基于这一约定,科技公司通过内部流程并与北京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接洽,明确了检测费用标准,并获得了内部审批。
随后,科技公司向检测公司提交了32台液晶显示器,用于液晶拼接屏产品的检测。检测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迅速完成了检测,并出具了三份检测报告,这些报告后续被被告广泛用于其销售体系和全国研发(RD)活动中。检测费用总计29.4万元。
科技公司已于2016年7月11日向检测公司预付了10万元检测费,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协助义务。然而,被告公司却迟迟未兑现报销承诺,尽管科技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检测公司因未收到全部款项,对科技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一审已作出判决,被告的拖延行为给科技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科技公司的起诉,被告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
双方并未达成委托检测的协议,被告仅是配合原告提供资料,检测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的内部费用审批流程严格,所有费用支出需以合同形式确认,且合同中会明确禁止个人擅自承诺费用负担,本案涉及的员工无权决定检测费用的承担。
双方已于2017年终止经销关系,原告最迟应在该时间点发现检测费用问题,因此自2017年至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所律师在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代理工作。律师认为:
双方签署的《经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内容合法,应视为有效。从双方员工的邮件及微信沟通记录来看,检测费用是在以被告名义进行的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被告员工明确承诺原告垫付的费用将由被告报销。此费用不属于《经销协议》中约定的广告促销支援和市场开发支援费用,协议中对此并未明确说明。
鉴于被告员工已就费用报销作出明确承诺,且检测报告实际用于被告的投标活动,科技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用。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科技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8日、7月7日、9月8日向被告进行了催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为支持上述论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经销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委托测试申请》、检测报告、收费通知单、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并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检测费294,000元;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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