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虚开就是非法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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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咨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已经开庭半年了,现在又通知开庭,请问有什么特殊情况吗?

第一有新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出现,需要开庭质证。第二就是不能排除有变更罪名的考虑,即由虚开转向非法出售。

笔者前几天也开了一个虚开的案件,也是庭后再补庭,而且已经补两次庭了。该次补庭核心在于从虚开转向非法出售。

为什么会有这种转向呢?

原因就在于原来的虚开案被司法实践给带偏了,直到新的司法解释纠正。即需要满足骗税目的,造成税款损失。但是,在办的案件并不具备这些条件,或者是案件所涉及活动本身不是犯罪,更不要说虚开,或者证据缺失,比如无法查明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也可能是将其他犯罪行为或者非犯罪行为错搞成虚开。

新司法解释厘清了虚开难题,为司法实践统一铺平道路。但是,又为非法出售专票犯罪打开了大门,尤其是最高院法官在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称,“对于开票方,在此情况下(注:与受票方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况)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有利于体现对其从严打击精神。”

其认为,“对于开票方来说,如不能证明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该理解和适用可能会成为司法审判的司法准则,不构成虚开就往非法出售上倾斜。究其原因在于发票类犯罪高发,暴力开票和任性开票等行为大量存在,必须从严。但是从严不应泥沙俱下。非法出售和虚开法定刑一致,如果骗税并造成税款损失都不追究责任,直接将没有骗税和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处以重刑,有违罪刑平衡。刑法目的不仅为打击犯罪而打击犯罪,主要是为了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区分情形地认为,只要没有真实业务发生而开票就以非法出售定性,有违实质违法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所谓的将发票当成商品出售,背后更多的是暴力开票和“来者不拒”型开票行为。

仔细想一想这种暴力开票和来者不拒型的任性开票行为确实与虚开犯罪危害无异,应当严打。因其主营业务就是“卖票”,属于以此为业的行为,此种行为危害性远大于余票代开等的危害。

总结一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慎重认定,该罪到底如何准确适用,无法形成统一认识。个人认为最起码应当站在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审视个案,也希望有规定尽快出台,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上粗浅思考认识,有不妥之处,请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