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进冬日,天气越来越寒冷,呼吸系统等疾病‌进入高发期,许多儿童出现感冒、发烧等症状,到医院、诊所看病的孩子排起长队。为更好地保证患病儿童的诊疗安全,近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了一起儿科诊所违法购进药品、劣药案。

  【案情】诊所违法购进伪劣药品被罚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红塔区大营街一家西医内儿科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配液室抢救用药柜内有10支“盐酸洛贝林注射液”,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1021342,生产日期2021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超过有效期。

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发现规格为1.5mL、0.375g“尼可刹米注射液”2支,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1021527,产品批号为30211102,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6日。

对于上述两种药品,该诊所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涉嫌为非法渠道购进。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两种涉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进行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为查清事实,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儿科诊所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药品进货单据等材料。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认真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查明,红塔区大营街该西医内儿科诊所为红塔区辖区内民营诊所,被扣押的10支超过有效期的“盐酸洛贝林注射液”和2支“尼可刹米注射液”均未使用过,扣押当日药品超过有效期30天以上。

经查,过期药品“盐酸洛贝林注射液”每盒货值207元,因未使用,该诊所无违法所得;“尼可刹米注射液”货值15.6元,因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该诊所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对扣押的该两种药品,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销毁处理。

  【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获减轻处罚

日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

对该诊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洛贝林注射液”1盒(共10支),并处罚款1万元;对违法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2支,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罚款合计2万元,上缴国库。

该案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效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进行整改,且系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未收到该诊所产生社会危害的相关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之《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对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中,“并处货值金额10倍(不含)以下的罚款”和编码21对违法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中“并处货值金额10倍(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释法】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劣药

该案中,当事人在正常使用的配液室抢救用药柜内摆放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销售假药、零售劣药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

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对于当事人未按照法定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构成从非法途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药品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可小视,广大医院、诊所一定要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千万不能因蝇头小利而不顾群众特别是孩子的健康,一定要有社会责任感。广大群众看病时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医院就诊,切不可因贪图便宜而耽误病情。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不法医院、诊所的违法线索,该部门将根据线索进行严厉查处。

本报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