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8年曾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提供借款293万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还,遂诉至孝义法院。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6月20日返还30万元,12月31日前返还2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返还20万元,余款223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梁某遂于2021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因该房产存在纠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外人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李某某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4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赵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后抵顶所欠借款。本院经依法传唤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到庭后,承办法官耐心与其沟通,向其释明法理,告知其拒不配合腾空房屋的法律后果,并给予他一定期限主动腾房。但经过该期限后该案外人开始玩起失踪,拒不接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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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张贴腾房公告

本院依法两次张贴了腾房公告,限其一周内主动腾空房屋,并通过邮寄、短信等多种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同时为督促案外人主动腾房,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案外人亲友沟通,让他们配合法院做案外人思想工作,劝说案外人主动腾空房屋。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压力和多方劝说沟通下,案外人向法院表示愿意主动腾空房屋,但因其室内家具较多,打包整理费时费力,希望法院宽限几天。本院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结合案外人占用房屋面积较大、屋内财产较多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一周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本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案外人及其亲属已开始搬离该房屋一层物品,本院立即给该案外人做了笔录,该案外人向本院保证于三日内全部腾空房屋,并交还房屋钥匙。

三日后,案外人主动向本院交还了房屋钥匙,本院立即安排部署,组织执行干警到达该现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开锁公司在场等候,同时为了保存证据及有效监督,本院申请汾阳市公证处对房屋现场状况进行保全证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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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执行现场

2024年9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公证员三人随同本院执行干警一同来到腾房现场。首先由法院执行干警用钥匙打开门锁,随后依次进入该房屋第一、二、三层各个房间以及地下室,查看了现场状况,屋内除一些杂物外,无其他物品。查看完毕后,由换锁工人更换了房屋门锁。最后,本院执行干警对该房屋张贴了封条并拍照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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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腾房工作的顺利完成,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升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不仅体现了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更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稳定。孝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