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的刘丽(化名)一直想买辆车方便通勤,奈何一直没抽到机动车指标,于是想到以前的同事王坤(化名)。现在王坤和朋友张明(化名)一起经营二手车生意,在得知刘丽想买辆“背户车”的意愿后,王坤通过孙亮(化名)找到一辆车牌号京H558XX的起亚牌小轿车车源,随后王坤与刘丽的丈夫蒋超(化名)通过微信发送了汽车的外观图、告知其车辆的具体价格、出厂时间、车辆配置、性能及保养等基本信息,并保证可以当场签合同,随后蒋超给王坤微信转账8000元作为定金。

第二天,刘丽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验车,王坤、张明、黎晓(化名)在现场共同将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钥匙及车辆保险单等材料一并交付刘丽,刘丽当场向黎晓转账剩余购车款152000元。谁知当日下午,涉案车辆的车主纪某直接将车开走,还报了案,经公安机关核实,王坤等人交付的机动车登记书为假。事情发生后,刘丽多次通过微信与王坤商量解决事宜,王坤只给刘丽转了1000元购车款后便没了下文儿。

于是刘丽将王坤、张明、黎晓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款160000元。一审判决王坤返还刘丽购车款159000元,黎晓在152000元购车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要约只是中间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丽一审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刘丽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王坤向刘丽返还购车款是否适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从刘丽提出要买“背户车”的意思表示开始,王坤告知其涉案车辆基本信息、就车辆价款、交付时间及地点、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验车及保险等、并收取购车定金及购车款的整个过程,具备构成要约行为的条件,应当认定王坤为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主张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