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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向该公司实际支付房号为3号室房源的房款意向金211819元。后续杨某一直与该公司沟通,到现在才知道该公司一直五证不全,本案所涉 3号楼房产项目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杨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公司返还房款意向金。

被告公司认为协议关系成立,原告在已经充分了解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决定购买。我方积极履行义务,涉案房屋已经完成并符合交房条件。因历史遗留问题 ,现正在积极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 2017年1月13日,当时房价上涨,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已过1年的除斥期间,因现在涿州市房价下跌,原告因无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初衷。我方不同意解除、不认可合同无效。法院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双方返还。

原告杨某慕名来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通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本案涉案房产至庭审结束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1819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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