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原、被告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从兰州某厂购得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处厂房的50年使用权(自2012年8月起算)及附属设施与相关权益赠与被告。该厂房目前经营宾馆使用,原告系宾馆经营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宾馆经营权一并交由被告使用。被告承诺出售宾馆后为其置换小户型房屋,并每年支付十几万元赡养费,原告基于此同意出售雁滩路房屋并签订赠与协议。
协议签订后,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将宾馆出租,所得租金由原告留存十几万元生活费后全部转给被告。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反悔,想要要回厂房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被告为此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的宋娟娟律师为代理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标的物已交付答辩人使用,赠与已经完成,原告已丧失任意撤销权。其次,案涉《赠与协议》并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并不存在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法定撤销的情形。
最后,案涉房屋使用权系原告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系基于双方共同赠与而获得房屋使用权,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但其并未获得其妻子的同意及认可。所以,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后,已根据《赠与协议》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赠与房屋的义务,被告已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承诺故而撤销赠与协议。首先,虽《赠与协议》中案外人签名并非其亲自书写,但该协议中赠与人处明确载明原告及其妻子二人,且案外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协议》。其次,《赠与协议》并未载明附随相关义务,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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