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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领作用,近日,苏州市政法机关发布2024年度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常熟市人民法院申报的“恶意串通虚构租赁逃避执行,三人均判实刑”、“‘花样百出’阻扰执行,难逃法律惩处”两则案例入选。

案例二

恶意串通虚构租赁逃避执行,三人均判实刑

【基本案情】

常熟市某公司被判决向某银行偿还近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公司名下部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7月,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伟先是指使黄某招、黄某彬向法院提交虚假材料主张租赁权,申请法院就上述不动产“带租拍卖”,被驳回后,叶某伟又指使黄某招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被驳回起诉。

2019年9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1月,叶某伟指使黄某招、黄某彬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共益债权,主张租赁合同解除之后至合同终止期间的已付租金以及相关利息,意图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后被破产管理人发现而未果。同时,债权人提出叶某伟等三人存在虚假租赁的线索。经过核查发现,为避免案涉不动产被法院拍卖,叶某伟与黄某招、黄某彬串通,并分别签订期限为20年的虚假租赁合同,伪造涉案不动产在抵押权设定前出租的假象。叶某伟等三人还通过循环支付的方式制造已经支付20年租金的假象。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叶某伟、黄某招、黄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叶某伟、黄某招、黄某彬恶意串通、花样百出,妄图通过虚构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流水,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等手段,实现“带租拍卖”阻碍执行的目的。异议被驳回后,三名被执行人仍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恶意申报共益债权的方式稀释他人债权,但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院的“火眼金睛”,其行为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七

“花样百出”阻扰执行,难逃法律惩处

【基本案情】

刘某系常熟市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3年以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刘某拖欠金融机构借款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刘某名下房屋出具拍卖裁定后,发现刘某等人虚构其名下房屋存在长期租赁,意图阻碍执行。法院出具涤除租赁裁定后,刘某又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重新评估但拒不缴纳评估费用等方式拖延、阻碍执行。法院对刘某名下的房产强制换锁、张贴封条后,刘某忽然从外地返回常熟,撕毁封条,非法占有被查封房屋。于是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外,刘某经营的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经有关执法部门多次通知后刘某不仅未按期改正,反而玩起了“人间蒸发”。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作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知法懂法更应带头尊法守法,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然而其妄图通过设置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强占拍卖房屋等多种方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且千方百计地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既挑战损害司法权威,也侵害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藐视法律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较好的惩治和警示效果。

供稿|执行局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朱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