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月6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指出,依法维护科研诚信,从严惩处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等科研造假行为,严厉打击科研中介买卖数据和论文产业链,打击虚构、编造专利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封面新闻记者粟裕摄影
《意见》明确,依法充分发挥赔偿制度作用,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确定、弥补、挽回因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
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法定赔偿,能够以确定或酌定的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的,不宜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被诉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的重要参考。
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
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确认构成侵权和停止侵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意见》强调,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技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将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主管机关,严防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发展,避免诉讼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此外,统筹协调处理关联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预防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明显滥用权利、阻碍技术创新的,依法支持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主张赔偿合理开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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