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苏08民终636号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李四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将第一车间一条镀铜镍铬生产线承包给李四经营。李四承包经营期间雇佣张三等人进行工作,拖欠张三工资84040元。
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四支付工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三的工资,工资表载明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欠薪金额,工人陈述也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就拖欠原告工资的金额84040元业已确认,李四应当及时给付拖欠张三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将车间租给李四用于镀铜镍铬生产,但李四没有为车间单独办理工商登记,公司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李四,公司应当对李四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公司将其第一车间一条镀铜镍铬生产线经营权,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李四经营,其实质上系经营权的内部承包而非普通的厂房租赁。李四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且未不具有独立加工镀铜镍铬的经营资质(许可),其名义上虽独立经营,但实际上亦借用公司的资质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开票)。李四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可以通过工资表、聊天记录、谈话笔录等予以印证确认,其未能及时支付,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四追偿。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李四支付张三工资,并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咨询培训|法律顾问|用工合规 |劳动维权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