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若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草制品,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可能的刑事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小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还将对其处以罚款。

2. 若小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无证经营烟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情节较轻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我国,烟草属于特许经营商品,销售烟草必须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个人欲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已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由该部门直接审查批准并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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