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异议,规章制度还生效吗?

「法律解答」

判断规章制度是否生效,并不在于劳动者是否有异议,而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牵涉到劳动者的重大利益,是否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作出了有效送达以及规章制度内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分为狭义的以及广义的两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狭义的规章制度,即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或重大事项,譬如设定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奖惩措施等内容。

换而言之,倘若规章制度中有对上述事项进行积极变更或消极变更的,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倘若变更的事项中并不存在该影响的,用人单位则无需经过了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对此有异议亦不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

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单独同意,而是要进行公示或向劳动者进行告知。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劳动者对规章制度有异议亦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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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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