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知县是官僚系统中职位最低的官员,也是普遍被认为是最难当的官。
知县直接管理百姓,涉及的事务繁杂,可以说是众口难调,一碗水很难端得平。
除此之外,知县还得迎合上级的意思,如果和直系领导发生冲突,仕途就会不顺。
放在中国的家庭体系中,知县就好比是儿媳妇,既要让丈夫和孩子满意,又要侍候公婆,可谓是两头难。
不过,知县也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虽然知府是知县的顶头上司,但是真要斗起来,知县还真不怎么怕知府。
第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知府并没有知县的任免权,知县的任免权,其实在地方督抚那里。
按照史书的记载,清朝光绪年间一共有1314个县,也就是说,当时大概一共有1314个知县。
根据各个县的具体情况,知县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个类型。
其中,中缺和简缺一般都会授予第一次入仕的官员,具体如何分配,由吏部决定,因此也被称为“部缺”。
最要缺和要缺比较重要,难度也比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知县需要地方督抚给皇帝建议,皇帝在斟酌之后再决定如何安排,吏部并没有建议权。
因此,最要缺和要缺也被称为“题缺”。
由此可见,无论是最要缺和要缺,还是中缺和简缺,他们的人事任免权在吏部和地方督抚的手中,知府根本没有任免知县的权力。
就算是省内最高的行政长官布政使,也没有任免知县的权力。
在任何时代,人事任免权都是十分重要的,掌握了人事任免权,对官员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约束。
尤其当上级掌握了对下级的人事任免权,对下级的约束力度就会变得很大。
在清朝的行政体系中,知府是知县的顶头上司,在大清会典中,这一问题也很明确,因此毋庸置疑。
不过,知县作为清朝官僚体系中最底层的官员,工作的强度却一点都不小。
按照史书的记载,知县需要分管的事务有钱粮、刑名、文教、治安等等,除了军事,知县几乎都要管。
正是因此,知县的上司就比较多了。
例如钱粮方面的上司是布政司衙门,刑名方面的上司是按察司衙门,文教方面的上司是学政衙门。
知县的领导有很多,在行政体系中,这种情况属于多头领导。
督抚是一省或多个省的最高长官,军事、行政统归督抚管理,知县的工作,也是由督抚来评点的。
在清代官员考核制度中,知县工作水准的高低,督抚有着绝对的话语权。
不过,知府对知县也有一定的评论权,这是因为清朝实施的是逐级考核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督抚考核他的直接下级布政使和按察司,布政使和按察司考核道台和知府,道台和知府考核知州和知县。
考核时,知府要按照实际情况给辖区内的知县写评语,然后逐级递交至地方督抚处。
最后,督抚根据递交上来的评语,会给知县给一个最终的评价。
至于呈送到皇帝和吏部的评语,看到的仅仅是督抚的评语。
在一定程度上,知府还是能干涉到知县的仕途的,但是总的来说,力度并不是很大。
除此之外,督抚还有一个特权:可以给皇帝上密折,皇帝可根据密折的内容,给予官员一定的奖惩。
这个制度,进一步削弱了知府对知县的控制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知县确实不怎么害怕知府。
不过,在正常情况下,知县还是不会和知府对着干的,毕竟知府是四品官,知县品级远远落后于知府。
在清朝的官员体系中,除非万不得已,一般情况下知县是不会得罪知府的。
否则,以知府的权限,虽然没有直接任免知县的权力,但是穿小鞋还是没有问题的。
毕竟督抚在给知县写评语的时候,还得参考知府的意见,如果知府说几句坏话,对知县也是不利的。
除此之外,督抚事务繁忙,统管一省或多个省份的事务,知县想要直接和督抚沟通,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因此,在绝大多数时候,知县见到知府时,都是客客气气的,语气也比较谦卑。
即使真的发生冲突,知县也不会直接和知府闹掰,在一个地方从事,将来还是知府的手下,闹掰了对知县来说有弊无利。
因为一旦被安上了“以下犯上”的帽子,下属无论是对或者错,都会被同僚视为异类,在将来的升迁问题上,是十分麻烦。
此外,以清朝的情况,知县的任务其实一般都很难完成,知县的政绩,其实就在知府的手中,一句“不可”,会给知县带来很大的麻烦,
当然,在原则性的问题上,知县是完全有必要和知府抗争的。
例如知府若有贪污受贿、草菅人命等违法行为,知县就可以凭借自身的特殊性,直接检举知府,或者在重大问题上和知府分庭抗礼。
参考资料:
《清史稿》
《清史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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