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现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一些按照我国法律、尚未达到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利用法律对于他们的宽容,肆意实施犯罪行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2013年,山东东营某警察学院特警班学生14岁少年扈强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一例。当年7月21日晚,扈强在河口区西湖广场与15岁少年陈斌发生口角后,用刀刺进陈斌的脾部,致使陈斌重伤。更恶劣的是,当陈斌被众人送往医院抢救时,扈强还持刀赶到医院,试图冲进手术室。

案件发生后,河口公安机关送达了重伤鉴定书给扈强的家长,扈强家长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正在这时,一起校园故意杀人案又发生了。

2013年12月1日,扈强持刀跟在同学宗磊身后,趁其不备上前搂住了他、用刀捅刺向其脖子,划开一个9厘米的创口后,又向宗磊的胸部、腹部连捅10多刀,致使宗磊当场身亡。

当面对审讯时,扈强说了一句令人瞠目咂舌的话:“我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偿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有扈强的同学反映,曾听到扈强向法学老师咨询过未成年人杀人的处罚。当时,扈强是将这个问题夹杂在众多问题中咨询的,这似乎预示着扈强(当时已经在)为以后的杀人行为做足了功课。”

由此可见,社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表现出来的包容,已经成了扈强这样的“失足少年”实施故意犯罪时所依仗的“免死金牌”。按照国际惯例,不仅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判死刑,犯罪的孕妇也会得到从轻处理。于是,也有犯罪女子利用这道“免死金牌”、逃脱罪责。

2016年,美国《世界邮报》曾援引英国《泰晤士报》的报道称,42岁的越南谅山市女子阮氏慧在2012年犯下越南史上最大的一宗毒品案,涉及海洛因达2吨,其团伙有30多人被判处死刑。

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阮氏慧团伙从老挝将5000砖海洛因、和数以千粒毒丸(每砖海洛因大约400克),跨境贩卖到越南和中国。按照法律,涉及到海洛因数量达六百克以上的就可获死刑。于是,阮氏慧2014年被判处死刑,她上诉、被法院驳回。

为逃避死刑,她于2015年8月以5千万越南盾(约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两度向同狱男囚犯阮川雄(Nguyen Tuan Hung)购买精液。男囚犯收钱后,将装有精液的塑胶袋及注射筒放到指定地点,阮氏慧利用上厕所的时间取回、并自行注入体内,进行自我受精。

阮氏慧最终怀孕成功。等到被发现时,阮氏慧已怀孕8月,预产期为2016年4月份。根据越南法律,怀孕或拥3岁以下小孩的女囚不得处以死刑。即使已判死刑,也将改判无期徒刑。

接下来的结果,不出意外的话,在孩子出生后,她将获得减刑,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有媒体称,这在越南并不是个案。2007年,就有两名狱警因允许一男囚犯与一女犯人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而被判入狱。当时,这名女囚因此逃过了被枪决的命运。阮氏慧的怀孕,让4名狱警受到停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