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实务操作问题全解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该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形式要件等作了规定。该条源于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并作了三个方面实质性修改:一是将出资证明书应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区分为“认缴”和“实缴”分别进行记载;二是将“出资方式”增加规定为出资证明书的应记载事项;三是增加规定“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出资证明书的形成要件之一。本文梳理了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若干实务操作问题,以飨读者。

1.什么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在公司法理上也被称为“股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书。出资证明书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书,而非证券。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的文书,其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法律事实曾经发生,如结婚证书、借据等。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不仅证明权利的存在,且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证券本身即代表权利,比如邮票、车船票、债券、国库券、提单、股票等。出资证明书不代表一定的民事权利,也不记载票面金额,属于一种证书,而非证券。出资证明书本身无法转让,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股东转让出资的,并不伴随出资证明书的交付,而是将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注销,再由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2)出资证明书是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出资证明书证明的事实是股东已经向公司履行缴付出资义务。但是,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其出资或者继受,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3)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的证书。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且签发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4)出资证明书是要式证书。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比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内容格式统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5)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63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50-251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7页;④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5页;⑤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1页〕

2.公司成立之前是否可以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的签发只能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公司在依法成立后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成立之前,尚未获得法人独立地位,故不能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一般应在公司成立后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时,由董事会经过核查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并报告确认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后,由公司向已实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在公司设立阶段签发的有关出资证明,可以成为出资人与设立中公司之间的出资证明,但不能作为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设立阶段签发了所谓出资证明,需要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出具正式的出资证明书,以表明出资人已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另外,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不仅包括向原始股东签发,也包括向继受取得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赠与、遗嘱、遗赠扶养、离婚判决或调解、夫妻财产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国有股权划拨等)的新股东签发。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61页;②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40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1页;④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83页〕

3.在股东实缴出资之前,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从体系解释角度看,新《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的功能定位和法律效力在于“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而非简单地“记录股东应当认缴的出资金额”,即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因此,出资证明书需要在公司成立后,且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才能签发。尽管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天然法定的义务,但如果股东仅仅是认缴出资,而未依法实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则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此时,公司有权拒绝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参考文献:①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1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8页〕

4.公司内部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对股东实缴出资情况负有核查、催缴义务的主体是董事会,由此可以推论出公司内部给实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责任机关应当是董事会。同时,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也负有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9页〕

5.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股东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属于法定事项,所载事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五项:(1)公司名称。公司是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记载公司名称就是为了表明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是指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是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完成等许多法律期间的始点。出资证明书记载公司成立日期,有利于明确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是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及明确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3)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股东在公司事务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上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可用以表明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记载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可用以确定股东所拥有股权的大小和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范围;记载出资方式,可用以确定股东缴纳出资的具体方式,以判断其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记载出资日期,可用以查询和确定股东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向每个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都应当进行编号,以便出资证明书的保管、查阅、核对。出资证明书上记载核发日期,有利于明确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上述五项为法定记载事项,公司无论规模大小或所从事的行业,其出资证明书中均须按照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记载这些事项。此外,公司还可依其实际需要在出资证明书中记载其他内容,新《公司法》对此不作限制。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63-264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0-181页;③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80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1页〕

6.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方可生效?

作为对于证明股东资格具有很强效力的民事证书,出资证明书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据此,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形式要件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这是新《公司法》与2018年《公司法》的相同规定,新《公司法》修订时增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即出资证明书只有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公司盖章二者应当齐备,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效力。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64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2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7页〕

7.出资证明书是否可以单独、直接证明出资人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但无决定性效力。首先,新《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没有赋予如同股东名册那样的对抗效力,其效力仅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权转让双方之间,表明公司对股东出资情况和持股权利的认可。因此,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凡是可以以其他方式证明出资人的出资事实存在时,就不应仅以出资证明书否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其次,出资证明书只具有证权书证的效力,其本身并无设权效力,即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没有出资证明书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最后,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是在出资证明书上对股东情况的记载与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时才具有,如果二者记载不一致,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即股东资格和股权变动须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并不以出资证明书为准。总之,出资证明书不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其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缴付出资义务的凭证,只能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证据,即出资证明书的签发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出资证明书并不具备单独的、直接的股东资格证明效力,仅是一种证明股东资格的间接形式,在认定股东资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然,在发生股权争议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出资证明书作为书证较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也无须像“无纸化”股票那样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人来证明股权存在的方式。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64-265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8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5-256页;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组编:《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92页〕

8.公司签发或换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注意哪些程序事项?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出资证明书需要在公司成立后,且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才能签发。如果股东仅仅认缴出资,则公司可以拒绝签发出资证明书。 在资本限期认缴制下,某个股东实缴出资可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所以公司可能需要多次签发出资证明书,而且新的出资证明书签发后,公司应当收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如果某个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则此时出资证明书作为证书并不能由转让人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新股东),而是需要由原股东上交给公司以供注销,然后由公司给受让人(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部分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仍然应当上交出资证明书给公司以供注销,然后由公司给新、老股东分别签发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另外,向已实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未尽该义务时,相关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该义务。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8-239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2页;③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4页〕

9.股东转让股权的,相应的出资证明书是否随之转让?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向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实际缴纳出资义务的凭证,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另外,新《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可见,出资证明书本身无法转让,股东转让股权的,并不伴随出资证明书的交付,而是将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注销,再由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因此,股东转让股权的,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并不随之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