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兴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心接到严某某的申请,严某某称其为兴义市某公司临时做机械维修工作,做工的时候,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肺挫伤、两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共计住院11天,该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完毕。出院后,严某某称又到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光明村第二卫生室治疗,产生部分医疗费,是严某某支付的。严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一事,多次与某公司私下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特向兴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兴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为严某某进行登记,并现场电话联系某公司询问具体情况,某公司了解调解员的来意后当场表示需要跟公司领导汇报,再做出是否调解的回复。经过调解员多次与某公司说明情况及释明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某公司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与严某某协商解决此事,某公司方称会全力配合;并提出请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2025年2月25日,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兴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现场,严某某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20000余元;某公司提出严某某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该赔偿金额,双方发生分歧。面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提出,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严某某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则按照责任比例,即严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后,某公司应再向严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460元。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劝说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重新计算的赔偿金额均表示同意,并于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公司自愿于2025年3月28日前向严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460元;